双方各执一词
2001年,黄某是一家乡镇集体企业的老总,全家都为农村户籍。当时本市尚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可获蓝印户口的政策。黄某为了解决两个儿子的读书问题,购买了位于松江区九亭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即本案的系争房屋),购房金额24万余元。
周某称,2002年经亲戚介绍,黄某考虑将该房屋卖给周某,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明确价格。黄某于2002年底将系争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周某,周某进行装修后于2003年年初入住。周某入住时,还邀请亲朋办了十几桌搬家酒,黄某也受邀出席并送了礼金。周某从2003年1月开始至2004年8月,分6次向黄某支付了购房款24万元。由于黄某声称要用该房屋为儿子申报蓝印户口,故一直未将该房屋过户登记给周某。
但黄某却全盘否认周某的说法,称他当时购买系争房屋只是为了给儿子上蓝印户口,并不需要实际居住,由于双方关系很好,考虑到周某家境比较清贫,为了周某照顾女儿上学需要,才将该房屋出租给周某一家居住。他确实收到了周某支付的24万元,但这些钱是他做生意向周某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