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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部分企业发低温费 专家:“温暖费”不同于低温津贴
http://news.online.sh.cn 2016-12-15 08:13 [来源]:新民网

  非法律意义上低温津贴

  谈育明表示,低温费、“温暖费”都不是劳动法规中提到的低温津贴概念。低温费和“温暖费”是企业自行发放的福利待遇,是企业行为,就好像每年夏天,很多企业都会发放各种防暑降温的高温福利待遇(如发风油精、饮料等)一样。低温津贴是与高温津贴相类似的法律意义上强制执行的费用,它必须在规定的人员中,按规定数额在一定时间内发放。按照上海现行的高温津贴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谈育明指出,从他常年从事劳动法研究、员工维权的工作中,尚未了解到目前有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中提到的低温津贴情况。

  建议尽快制订实施办法

  既然法规已经明确低温津贴,为啥企业不执行呢?谈育明说,“虽然法规已经明确提到低温津贴,但是没有低温津贴的具体解释,以及低温津贴发放对象、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规定,致使这一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了低温工作标准,即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就是低于或等于5℃的时候,是属于低温作业。

  谈育明认为,长期在低温下工作,容易发生冻伤,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等。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低温冻伤纳入职业病范畴,也把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作为低温作业的认定的标准。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并出台低温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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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津贴

  津贴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

  ■津贴有几种

  (1)为保障特殊环境和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高温、低温、井下、粉尘、有毒有害环境及接触放射线等或在特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放的特殊性环境津贴,有高空津贴、野外作业津贴、井下津贴、医疗卫生防疫津贴、地区性津贴等。

  (2)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中、夜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等。

  (3)为担任职务或在技术性岗位上工作的职工而建立的津贴:如职务津贴、如科研技术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

  ■低温津贴的法律规定

  (一)1995年8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二)2004年3月,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的文件。2003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5条:“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构成: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晨报记者谢克伟

  (原标题:冬日暖心:沪部分企业发低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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