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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张彩文的消费数额已经超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以法院审理认为张彩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此前的庭审中,张彩文对法官称自己是自由职业,负责“白吃白喝”。张彩文曾表示,“我没有去过的地方我都要去,我没有钱就得花富人的钱。”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张彩文随后不服表示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彩文进行高价项目消费,与其本人的收入水平不相符,她所辩解的丢失钱包、等待家人汇款等理由,进一步证明张彩文实际上并无支付能力,结合她的客观行为,能够印证其主观上具有利用酒店先消费再付款的交易习惯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张彩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