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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相关文件 今后民办学校须“自选”营利或非营利
http://news.online.sh.cn 2017-01-19 18:57 [来源]:新民晚报

  登记机关各有不同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今后我国的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秘书长张萍说,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突出其公益性,政府也将在相关的政策、财力扶持等方面向其倾斜;同时,政府也鼓励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以名正言顺依法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从最近社会热议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情况来看,有一部分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学校,也有一部分是由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非民办学校性质的企业公司。此次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调整的只是“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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