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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相关文件 今后民办学校须“自选”营利或非营利
http://news.online.sh.cn 2017-01-19 18:57 [来源]:新民晚报

  都须遵循教育规律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该细则中还明确要求“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而且“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校长李海林说,他们学校包括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在内,都是非营利性的。但即使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同样必须坚持遵循教育规律。现在市面上的各种培训机构,特别是那些没有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机构,在追求营利性的同时,却又在违背教育规律、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产生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会不会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这个问题最近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这是对政策的误解,非营利民办教育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照样可以有盈余,只是不能分红。学费按成本或准成本定价,教师和校长都可以高薪,只是投资人不能分红,也不能运作学校上市,这并不会影响学校运行,只会让逐利资本退出,而不是让所有民办学校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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