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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收取押金 合不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觉得不公平,认为:劳动者如果觉得交押金不合理,那么不要入职不就行了,既然入职交了押金,就等同于跟用人单位达成了一项协议,就应当要遵守。

  用人单位既不存在欺诈胁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双方意思表示,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不离职,否则用人单位就没收押金。

  这种做法对企业而言,可以降低招工成本,减少人员流动;对劳动者而言,也能减轻其寻找下一家工作单位的成本,能培养其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对双方而言,都显得很公平公正。难道不合理吗?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是,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就业、择业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法律禁止前面提到的这种做法。用人单位不管是扣押证件还是金钱,都是违法的。

  辞职需审批,合法吗?

  有的用人单位知道这样做违法,于是换了种思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辞职需要经过领导审批,领导同意了才能辞职。

  这么做,当然也不合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想辞职,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行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则只需要提前三天。

  这份书面的材料,不管是叫辞职通知,还是叫辞职申请书,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送到了用人单位手里,辞职就将生效。是的,不需要任何人审批同意,劳动者需要做的,只是履行告知义务,然后把工作交接完,到时间办理完手续就可以直接走了。用人单位的权威再大,也大不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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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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