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不批产假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特别保护,在往期节目中左岸也提到过,“三期”内的女职工一般是不能被解雇的。所谓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按照规定,女职工怀孕,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休产假,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况:女职工还没领证结婚就怀孕了。
有些用人单位向来就反感女职工生育,这下见到职工是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觉得总算逮着机会了,直接就不让休产假;或者是换个方法,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申请休产假得提供准生证,但既然是未婚先孕,哪有什么准生证,这明摆着就是不让人休假呗。
问题是,不管单位批不批假,这孩子总得生吧?接着,等孩子生下来,单位就以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将职工解雇。
这出戏码,不可谓不高明。
因为即便是在“三期”之内,如果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雇。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是其中一种情形。
企业管理者可能觉得,自己做得滴水不漏,因为解雇的理由并不是职工生育,完全合法,把怀孕的女职工开了,还不用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