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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打人 用工单位有没有责任

与“正式工”相比,“临时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只是劳务雇佣关系,这种关系并不稳定,事情做完就各走各的了。

那么,如果临时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用工单位要不要担责呢?

请听一个真实案例。

本期案例

A公司是一家环卫公司,负责某个城市的环境卫生。胡某、沈某、徐某三个人是A公司雇佣的临时工,负责清除某个街道的小广告。

2012年6月的一天,沈某正在铲除小广告,恰巧遇到了正在张贴小广告的郑某及其妻子,双方产生争执。

沈某打电话给胡某,胡某就联系徐某让他去看看,徐某以前清理小广告的时候曾经遇到过郑某,对贴小广告的郑某本就没有好印象,赶到现场后就把他给打成了轻伤。

事后,徐某因其打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郑某因为受伤住院治疗,遭受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5万多元,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和A公司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A公司认为徐某只是临时工,事情发生的时候并不在工作岗位上,自己雇佣徐某也不是为了让他去打人,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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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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