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临时工打人 用工单位有没有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徐某只是临时工。临时工和雇主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雇主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这,而是在于徐某打人跟他的工作联系有多紧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院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实,徐某是胡某的下属,通过公安笔录和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他之所以听从胡某指示赶往纠纷现场,是基于与胡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虽然徐某殴打郑某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授权范围,但是这与他履行铲除小广告的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郑某违规张贴小广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为他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费用损失,判决徐某和A公司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如果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侵犯他人权利,单位是有责任的,这跟是不是临时工没什么关系。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