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把钱要回来了 可人却进去了 该如何正确讨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找人带走李先生的孩子逼其还钱,同样触犯了《刑法》。
大家可能以为带走其孩子,又没有绑架的意愿,只是吓唬他们还钱,没什么问题。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两百三十四条、第两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些是讨债公司的行为,即便犯法,也是讨债公司的事,和黄先生无关。
其实不然,因为黄先生在和讨债公司洽谈时候已经默认同意了讨债公司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事前通谋的情形,所以需要对最终结果负责。
最终黄先生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讨债公司负责人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
你看,虽然钱是回来了,但人却进去了。
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