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患上职业病 能否主张工伤和人身损害双重赔偿
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我们称为职业病。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那么,当患上职业病时,我们可以在何种限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期案例
2000年2月,朱某到A公司工作,担任彩印部的印刷工。
由于朱某长期从事印刷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近年来身体不适,2007年6月,经双方协商,朱某被调至公司的后勤。
2009年1月,经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朱某被认定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2009年3月,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职业病为工伤。
同年6月,朱某领取了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万元。
此后,朱某认为A公司对其患上职业病负有责任,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朱某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