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算谁的?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时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将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简单地来说,关键得看买房的时候夫妻俩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如果真实意思是把房子赠给孩子,那么房子就归孩子所有;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房子就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按照高先生的说法,实际上并没有把房产赠与孩子的意思,而杨女士在离婚时也是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争夺其份额,可见他们两人没有达成把房子赠与孩子的合意,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高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准备离婚时会玩起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名下、以使配偶少分财产的把戏。
其实,除非夫妻俩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作出了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否则,这样的把戏将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