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算谁的?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时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将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简单地来说,关键得看买房的时候夫妻俩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如果真实意思是把房子赠给孩子,那么房子就归孩子所有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房子就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按照高先生的说法,实际上并没有把房产赠与孩子的意思,而杨女士在离婚时也是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争夺其份额,可见他们两人没有达成把房子赠与孩子的合意,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高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准备离婚时会玩起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名下、以使配偶少分财产的把戏。

    其实,除非夫妻俩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作出了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否则,这样的把戏将以失败告终。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