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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打官司就赢不了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夏要求煤矿为其安排伤残鉴定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要求煤矿为其治疗眼睛,缴纳养老金、医疗、失业保险,补发工资的诉求也已超过劳动仲裁受理时效,而且老夏没有工伤认定书及伤残鉴定结论,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老夏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家来猜猜,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01年老夏与煤矿解除劳动合同,老夏领取了补偿金,也再未到煤矿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夏提出买断工龄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经济补偿金也不是本人领取,是有人在没有得到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无效。

    但针对老夏的这一说法,煤矿提供了证据表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表中有老夏的盖章,因此仅凭老夏的陈述不足以反驳该经济补偿金支付表所反映的事实。而且如果当时煤矿确实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老夏与煤矿解除劳动关系时,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也应该从2001年开始起算,到2014410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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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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