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偿3000万元广东高院二审认定侵权行为恶劣应从重判赔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章宁旦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