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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35列车凶案受害者曾上央视春晚 家属:一别再无归期

  律师:铁路部门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刀具管制以及家属对列车工作人员救治不及时的质疑,潮新闻记者也咨询了相关刑事及民事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告诉潮新闻记者,刀具方面,铁路部门安检过失与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影响刑事案件定性。“从刑事责任上来看,仍然是凶手承担,铁路部门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黄洪连说,而在民事法律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铁路部门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预计责任比例不会很大。

  关于家属对救治不及时的质疑,黄洪连律师认为,如果家属关切的不及时救治一事属实,这一介入因素就成为了造成被害乘客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被害人死亡就有可能是多因一果,凶手是否要对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死亡结果,及铁路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则需要结合介入因素的可预见性进一步判断。而且,从证据上来看,要证明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的难度较大。

  “首先,铁路部门是否有应对此类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规范要求,是否要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资源?其次,铁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了抢救?如果在铁路部门的职责、能力范围内实施了及时救治,是否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最后,如果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又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程度,以至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在他看来,总体上来说,铁路部门因该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毕竟安检存在漏洞的可能性较大。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邵斌律师表示,乘客购票行为,相当于是铁路部门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购买高铁车票出票成功,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形成乘客运输法律关系,运输合同生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条中的承运人,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人,即火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邵斌律师说,按该条规定,如果是由于铁路部门疏于安全检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携带刀具上车,以及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乘客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那么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救援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是很明确的,比如说,按照正常情况下,从某车厢到某车厢,可以五分钟完成,如果此次救援花费半个小时或是20分钟那肯定是过失。而这个事件中,药箱拿来了,但钥匙没有随身携带,这就是过失,可以去追究他们的责任。”邵斌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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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长江日报 潮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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