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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发文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管理工作

  记者7月17日从国家文物局了解到,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深刻认识馆藏一级文物的重要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将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保存状况不佳、易因运输包装受损的馆藏一级文物不得出借。

  通知提出,出借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评估出借文物的必要性,严格评估文物现状和场馆设施条件,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借用单位应当落实文物使用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通知要求,出借单位应当充分评估拟出借馆藏一级文物的保存现状,组织专业人员论证文物是否适宜展出和运输,针对性提出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建议。

  通知规定,同一件文物连续借用给同一或不同单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通过连续借用给不同单位的方式规避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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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社 作者:徐壮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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