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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相关实施细则修订 助力提升特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修订细则》”)当日刊宪公布,并于同日生效。

  《修订细则》是基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所累积的经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安委”)制定,将有助提升香港特区持续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根据相关规定,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特区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7日生效。香港特区在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执行《实施细则》中,汲取了实践和执行的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及相关法庭案例,由特区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加以完善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以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制定《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细则》所作的规定严谨,具体地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可行使的权力;《修订细则》的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能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要求,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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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肖逸晨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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