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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28日,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金融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实施意见对在途项目则分类施策:

  ——2026年8月28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可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若各区政府确保其能够按时建成交付,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2026年8月28日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7年底前上市,预售可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但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2026年8月28日起,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并推行现售定金制,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违约不能按期交房,购房人有权提出解除定金合同,要求返还定金。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2026年8月28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土地价款也被允许分期缴纳。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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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社 作者:郑钧天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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