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打官司就赢不了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劳动争议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不是法律行业内的人乍听还不一定理解是什么意思,它是指一段期间过后,劳动者可能就会丧失一些权利,比如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现实生活中,难免发生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形,仲裁机构是一概加以拒绝,还是全部受理呢?
本期案例
老夏于1990年5月成为矿务局煤矿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0月在井下作业时将头部碰伤,双眼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领导批示不能入井工作,出院后在家休养。
1999年老夏参加了伤残鉴定,但一直没有得到结论。2001年,老夏买断工龄,与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2014年,老夏的眼睛发生病变,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建议及时治疗。老夏找到原单位请求帮助,但单位领导却表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此事与单位已经无关。
但是老夏在工作中受伤造成残疾是个不争的事实,现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老夏的妻子有病而且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学,生活十分困难。
求助无门的老夏于2014年4月找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的反馈却是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建议向人民法院诉讼。于是,老夏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安排伤残鉴定,为其治疗眼睛,同时,老夏还提出当年买断工龄的签字者并非其本人,要求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金、医疗、失业保险以及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