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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侵权?小区业主私装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
http://news.online.sh.cn 2015-11-30 15:14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为了争用公共区域,邻里发生矛盾继而上升到监控之争;爱车多次无故遭刮划,小区业主私自安装摄像头引发他人不满……近年来,私人安装摄像头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在变多。私装的摄像头究竟是维权还是侵权?近日,徐汇区法院审理了几起与之相关的隐私权民事纠纷,法官以案释法:尽管目前法律上对私人安装摄像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仍需以不侵犯隐私权为底线。

  邻里公共区域存争议

  安装监控“保护”自家设施

  家住徐汇区的徐先生和马女士是邻居,共同居住在五原路某老式住房里,其中徐先生住在二楼,马女士住在三楼。由于是老式住房,各家在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位都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况,也存在一定争议。今年年初,马女士家装在公共部位的水表和阀门被二楼徐先生的妻子拆掉了。马女士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警。然而,警察因为马女士一家无法提供证据而难以处置。一怒之下,马女士在该楼一层走道、两层半走道和厨房间的三处公共部位一口气装了四个摄像头,分别对准一楼大门、电闸、二楼至公用晒台搭建灶间的通道、灶间内的水表,时刻监控着自家的设施。

  但是,马女士此举却给徐先生一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家人从进入该房屋后在楼梯、厨房中的活动均被安装的摄像头录入,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压力。随着双方矛盾的升级,徐先生将马女士告上了法庭,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安装的摄像头。马女士则辩称,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且安装监控摄像头警方是知晓的,是经过警方和社区居委同意的。她不认为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徐先生一家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密度安装摄像头对原告在公用楼道、灶间内的活动进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自在生活、生活安宁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即使被告要保护个人财产不被侵害,其也不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被告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该予以拆除。

  爱车无故遭恶意刮划

  车主私装摄像头惹怒邻居

  吴女士住在徐汇长桥某老式多层小区,新买的一辆轿车就停在自家楼前。但是令她不安的是,自己的爱车竟无故多次遭到恶意刮划。她找到物业甚至报警最终也没有结果,原因是这里晚上没有灯光也无摄像头,属于监控死角,不知何人所为。忍无可忍的她只得在外墙安装了一组摄像头,对着自家车位,24小时进行监控。

  但是她的这一举动却惹怒了同层隔壁的邻居刘先生。刘先生认为,监控所覆盖的范围是自家进入家里的必经之处,一家人进出住所的时间、次数、活动规律、家中是否有人等情况均被吴女士所掌握,致使自己生活没有安全感。他认为,吴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无奈诉至法院。

  法庭上,刘先生不仅认为其隐私权被侵犯,同时也认为吴女士擅自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部位安装摄像头也侵犯了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全体业主的物权,理应拆除。对此,吴女士坚持认为其安装摄像头仅拍摄自家车位,只是起到威慑作用,保护自家车辆安全,并未侵犯其隐私权。对于刘先生所主张的物权,她也是不予认可。庭上,吴女士还提供了物业公司和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证明其车辆被多次恶意刮划。

  徐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家财产安全,而非刻意拍摄原告在小区中的行动路径。原告在小区公共道路的行走属于暴露于公众视野中的行为,不属个人隐私范畴,被告通过监控录像对自家财产安全进行监控的同时即使附带录入原告在小区公共场所中的行动,也属于在保护自家财产安全时所不可避免的结果。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会危及其人身安全。同时,被告利用其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安装摄像头,对其自家停车位进行监控,属对外墙面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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