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褒贬不一
监控设备市面上无购买限制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事实上,对于私装摄像头一事,市民们确实也是褒贬不一,而这一差异还显著地体现在老式住宅小区与高档小区之间。
在一些监控与治安尚不到位的老住宅区,居民普遍反映,以往家中遭遇小偷,由于缺乏监控资料,警方很难取证破案。在不暴露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如果有居民自行安装摄像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帮助警方破案。家住崇明的周女士向记者透露,自己就曾动过安装监控的念头。“乡下老宅空地上堆放的干柴,曾经不止一次被引燃,警方调查过后,初步判定也是有人恶意为之,但苦于没有证据,仅仅也只是怀疑。”
而在一些高档住宅,较多的市民则认为,监控或是治安不到位,理应向物业反映由物业出面解决,业主私装摄像头,毕竟存在着监控资料外漏或者是偷拍等隐患,个人隐私很难得到保障。
同时,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也注意到,市面上随处可见的监控设备,无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都能够轻而易举地购买到。从事数码产品配件生意多年的店主葛先生告诉记者,近几年,个人购买监控设备的情况确实越来越普遍,但对于个人到底能否购买此类产品,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葛先生只是感觉“好像没人来管”。
对此,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玮告诉记者,目前,我国针对私人摄像头的安装、管理、购买审批等方面暂无相关法律规定,都还处于一个法律监管的盲区。“私人安装摄像头是维权还是侵权本来就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其中既涉及隐私权,又关乎邻里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个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安装者在安装之前,最好还是告知邻居住户和物业部门,取得邻居的理解,如果安装在公共部位,也需要取得物业和邻居的同意。”
法律上尚属监管盲区
具体以不侵犯他人隐私为底线
对于居民私装摄像头用于安保于“法”是否可行的问题,记者也专门采访了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强。
陈强从法的角度告诉记者,事实上,此类问题并不绝对化,其中是否侵犯了隐私权,还要具体问题具体来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将其纳入具体人格权范畴。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的认定多有争议但大致可以分为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三方面。”目前法律上对私人安装摄像头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必须以不侵犯隐私权为底线,即摄像头只能对准公共区域,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以部分公租房的公共部位为例,比如说位于此部位的厨房、卫生间等,这些地方虽然说是公共的,并不为某一家所有,但是却为某几家特定使用,外来人员是无法进入这些地方的,其中又带有一定“私权”的性质。在此安装摄像头,拍摄对象相对“特定”,就会侵犯被拍摄人的隐私权。又比如小区里的道路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则属于公共区域。
陈强法官同时提醒,对于监控的视频或者截图拍摄者同样有保密义务不能私自散播,不然也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