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记者看到,在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记者同时注意到,考虑到其他特殊性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