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生育妇女可再享受30天生育假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这样表示。
邬惊雷介绍,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拟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据透露,调整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而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对此,邬惊雷表示,拟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