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买分卖分” 明确限牌措施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等作了相应规定;保留了机动车号牌总量调控制度;对上海市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比如,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针对实践中钻相关制度的空子,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存在的“买分卖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则增设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