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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2、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3、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4、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5、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7、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8、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