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学成归国至少干5年
现年33岁的曹某是一名医务工作者,2008年8月,曹某开始在三甲医院工作。2011年8月,曹某与该医疗机构签订非在编聘用合同书,约定了工作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3年1月,为了提高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公派曹某去美国进修,参加为期一年的医疗培训。双方自愿签订了《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约定曹某在回国后至少在单位继续工作5年,如有违约,曹某应将其在美国进修期间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资助偿还给东家。
2013年2月底,曹某按照约定飞往美国参与培训。转眼一年过去,到了回国“赴任”的时候,可曹某感觉一年培训虽然收获颇丰,可要满足工作需要,还远远不够,于是经过协商,东家同意延期半年。一年半的培训期,美国培训机构共支付了曹某生活费、进修费、医疗保险费等共计404953元。
半年之后,曹某按期回国并继续为老东家“效力”。通过一年半进修,曹某工作效率更高、工作能力更强了。然而半年多之后,曹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15年6月底完成了工作交接。因曹某未履行协议,于是老东家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曹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40余万元,并退还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补贴8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