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索赔40万元获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是医疗机构与曹某之间自愿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载明:如有违约,曹某应将其在美国进修期间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资助偿还给东家。在协议的落款处有曹某的签名、签署日期和老东家加盖的人力资源部印章。且曹某在2014年9月14日填写的《回国人员登记表》中明确表示进修的主要目的是培训而非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曹某应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离职员工退还住房补贴是该医疗机构某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定,然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正值曹某在外培训期间,医疗机构没有拿出曹某享受了其作为劳务人员在大会中可以享有的选举、投票等权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曹某送达了《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对曹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医疗机构请求退还已发放住房补贴50%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做出曹某支付上海某医疗机构服务期违约金40495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