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故意“锁单”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锁单”的行为,看似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实际上的损失,但此行为已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锁单”没有得到消费者的确认首肯,还给消费者的自愿消费过程造成了阻碍。“如果车主是在保期的最后一天才发现此情况,造成无法即时完成新的保单购买,在此期间又发生意外的话,那车主完全可以向‘锁单’的保险公司及业务员追责。”
葛志浩举例说,有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利用不能重复办理交强险的规定,在没有通知确认的情况下,提前给车主出了保单,再行向车主要钱,遭到了拒绝,最后只能走退保手续。而退保后个人记录会发生变化,不能享受无赔付续保的折扣优惠,最后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均被告上了法院,车主赢了官司。“一方面,车主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来说,保险公司‘锁单’后如被消费者发现,势必会产生不信任感,所以靠‘锁单’的做法增加业务,也许会丢失更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