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中路、南京路、徐家汇、五角场等大型商圈商场的开门时间多为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多数租柜企业营业员实行的是做一休一、12小时的工时制。但考虑到营业前需要提前作准备,不少企业要求营业员提前半小时左右到场。
近日,一个较真的营业员却认为,该时间是公司规定的提前入场时间,应该算上班或加班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却被拒绝了。
那么,这30分钟到底算不算加班呢?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营业员:每天上班被公司“揩油”30分钟
刘小姐于2014年底进入某公司,在某知名商厦柜台做营业员。按照事先约定,刘小姐每月拿基本工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加提成,因为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该公司要求刘小姐必须提前30分钟,即9点30分入场,作为正式开始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
让刘小姐感到诧异的是,明明是公司要求提前半小时上班的,但在她收到的工资单上却丝毫没有体现出来。
“我的工资单上只有基本工资和销售的提成数,没有每次上班前提前半小时的加班工资。”刘小姐告诉记者,按照入公司前双方的约定,公司营业员实行的是做一休一,每次工作12小时的综合工时制,超过该工作时间算作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费。
正因为这样,刘小姐在收到工资单后多次向公司提出30分钟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每次都被公司挡回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不算加班,该时间属你们上班前自行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
在每天12小时的工作时间中,还包含了两顿饭的吃饭时间。但刘小姐认为,两餐时间不能算作休息时间,因为在吃饭时她并没能停止工作,有顾客来买东西,她就必须放下饭碗上前介绍,“店面没关门,生意没停止,怎么能算休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