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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任性”变更“冬令时” 需听取劳动者建议
http://news.online.sh.cn 2016-12-01 08:12 [来源]:劳动报

 

  问:调整冬令时工作时间,虽多以缩短工时为主,但实际改变了劳动者工作时间。企业可以随意更改工作时间吗?

  答:何为“冬令时”法律上并无确切的规定。较为典型的是在原有工作时间段不变的情况下上班时间推迟或者下班时间提早一定时间。等于用人单位将用工权让渡,减少工作时间,让劳动者获利。此时,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争议较多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保持工作时间长度不变或者适当减少的情况下,将工作时间段进行平移。比如提前1小时上班、下班,或者推迟1个小时上班、下班。此种做法涉及变更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工作时间长度有上限,工作时间段却并未规定,一般由单位自行确定,如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于工作时间做出约定或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冬令时”涉及对于工作时间的变更就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抑或是规章制度的变更。如果是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规章制度则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并非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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