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企业单方面做出的规定,员工是否有权说不?
答: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有边界的,不能无限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并将变更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做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时,劳动者可以在民主程序制定过程中表达意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