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等不满意,可以通过何种形式维护权益?
答: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等涉及切身利益的规定有异议时,可以首先向单位工会寻求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如果劳动者由于不遵守用人单位单方做出的不合理规定而受到用人单位处罚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实行“冬令时”的初衷是好的,但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听取劳动者的建议及意见。这样出台的规定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