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上海铁军> 人物

“王维办报,天天打黄维”

       王维(1919-),浙江临海人。1937年参加革命,194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1年参加新四军。曾任《前进报》编辑,《江淮日报》、《皖北日报》社长兼总编辑。建国后曾任上海《解放日报》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全国记协副主席等职。       

       杨琪华(1922-2011),浙江慈溪人。1941年参加革命,同年入党。曾任《江淮日报》地方主编、《皖北日报》报社党组成员。建国后,曾任上海市电影局党委副书记、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党委副书记等职。

 

       淮海战役时,我们两人都在《江淮日报》社工作。战斗一打响,宣传淮海战役马上就成为我们报社的头等大事。按照规定和分工,所有战报都由新华社前线分社负责。新华社江淮分社和地方党报负责进行“支援前线”的宣传报道。江淮区党委书记曹荻秋代表中共华中工委参加淮海战役支前司令部的领导工作。江淮分社社长许铭带了分社和报社的记者以及收发报机,随曹荻秋行动,他和我们留在洪泽湖畔的报社保持无线电联系。江淮军区所属的两个独立旅亦奉调参战。我们和军区则随时交换信息、了解战情、接受任务。

       淮海战役越打越大,我华东野战军和中原野战军两大主力会师,与国民党几个大集团军展开大决战,老根据地支援前线的民工数以百万计。以我们当时的人力物力,很难完成这空前规模的支前报道任务,于是急电向“老家”-《新华日报(华中版)》领导求援。副社长徐进立即派出两队人马,携带收发报机来支援。那时,不论是天上来的新华总社电讯,还是支前记者和通讯员交由交通员送来的稿件,都是好消息。报纸版面上登的绝大部分是我军歼灭蒋军的捷报、歌颂我军战斗英雄的通讯、赞扬支前民工的动人事迹。那段时间大伙抢着看报纸,每当得知前方打了大胜仗,报社内一片欢腾,无论是编辑、排字、校对还是印刷人员,大家都把“疲劳”二字抛到了九霄云外。

       淮海战役一开始,主要目标是歼灭盘踞在徐州和连云港之间的黄百韬兵团,切断陇海路东段,打通山东与苏北两大战略区的联系。当蒋介石发觉我军的意图是歼灭黄百韬兵团之际,急调一个主力兵团-黄维兵团星夜驰援,企图接应黄百韬兵团突围。黄维兵团是蒋介石嫡系的精锐部队,下辖四个军和一个快速纵队,共十二万多人。

       这个兵团当时还没有受到过我军的重大打击,相当自负,冒险向已被我军解放的宿县前进,企图重新打通津浦线南段,支援黄百韬兵团。

       中央军委抓住战机,命中野和华野合力消灭黄维兵团。中原野战军阻击黄维兵团前进,挫其锐气,耗其实力,然后诱敌深入。当黄维兵团进入我预定作战地区时,我军乘敌人渡河发生混乱之际,猛烈出击,把整个黄维兵团围困于宿县西南双堆集一带。双堆集地处平原,无险可守。黄维利用他所拥有的大量美援十轮大卡车,就地筑起一座汽车城顽抗。黄维十二万人马的“精锐之师”,成为淮海战役第二阶段的歼灭目标。

       为了保存实力,蒋介石召集徐州“剿总”副司令杜聿明等人到南京开会,决定放弃徐州。杜聿明作了一些佯攻动作,遂于11月30日率个兵团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和后勤人员共约三十万人,沿徐州、萧县至永城公路西撤。我华野发现徐州之敌弃城西逃,即派主力急进追击。我军指战员如飞军从天而降,绕道跑到蒋军前面,阻止逃敌。

       “解放军两条腿胜过蒋军的汽车轮子”一时传为美谈。12月4日拂晓,我军把杜聿明集团全部人马团团包围于永城东北的陈官庄、青龙集、李石林地区。当时,刘伯承司令员风趣地说:“要吃一个(黄维兵团),挟一个(围困杜聿明集团),看一个(阻击李延年、刘汝明两兵团)。”对黄维兵团的围歼,经过整整十二天的激战,至12月15日胜利结束。黄维与副司令吴绍周被俘,全兵团被歼。这一段日子里,《江淮日报》每天都在第一版发表围歼黄维兵团的战报,天天报道激战歼敌、包围圈内敌军抢空投食品的丑态。于是有的知情人戏说:“王维办报,天天打黄维。”当时正是淮北大地天寒地冻最冷的日子,墨水瓶都结冰了。我们只好把墨水瓶放在炭盆边上,用蘸水笔去蘸化开的墨水,赶快写,动作慢一点,墨水就在笔尖上结成小冰珠了。

       当时,我们报社有手摇收发报机,我们办报的人总是在第一时间看到好消息。在那些日子里,好消息接着好消息,我军在战场上节节胜利。在这样的形势下办报,感觉真幸福!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 作者:

王维 杨琪华

责任编辑:幽幽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