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中吃蟹的黄金时节,然而当消费者张女士拿着两张1188元的蟹券前往指定门店提货时,却遭店家拒绝,因为这两张蟹券是两年前发的,店家称已经过期。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蟹券上并未写明有效期,上千元的蟹券不能商家说过期就过期,于是向消保委投诉。
这种“有效期”是否合法?过了有效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对此,本报联合市消保委推出的维权栏目“小黄锦囊”指出,商家单方面规定的“有效期”是一种格式条款,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到了一年中吃蟹的黄金时节,然而当消费者张女士拿着两张1188元的蟹券前往指定门店提货时,却遭店家拒绝,因为这两张蟹券是两年前发的,店家称已经过期。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蟹券上并未写明有效期,上千元的蟹券不能商家说过期就过期,于是向消保委投诉。
这种“有效期”是否合法?过了有效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对此,本报联合市消保委推出的维权栏目“小黄锦囊”指出,商家单方面规定的“有效期”是一种格式条款,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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