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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成留人“利器” “说走就走”弊大于利
http://news.online.sh.cn 2016-12-22 08:25 [来源]:劳动报

问:“裸辞”之后,职工如果发现自己曾被侵权,是否能够再维权?

答:职工辞职并不代表其对自己劳动权益的放弃。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可以在辞职后“秋后算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必须注意仲裁、诉讼时效规定。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其他情形必须在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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